大连金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金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4716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金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王 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