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4716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金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王 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