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异42号 申请人:***,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现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与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长者小镇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院(2021)辽0212执141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2022年9月29日《半岛晨报》8版债权转让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大连***公司与大连长者小镇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大连长者小镇公司分期给付大连***公司工程款1,729,586元,即于2021年8月10日前支付800,000元;于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800,000元;余款129,586元于2021年10月10日前付清;***长者小镇公司任一期未按期付款,则大连***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提前申请执行,且大连长者小镇公司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大连长者小镇公司支付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6,582元,减半收取13,2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91元,由大连长者小镇公司负担。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辽0212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辽0212执1410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仍在执行过程中。 另查,申请执行人大连***公司向本院表示认可申请人***取得(2021)辽0212执1410号执行案件项下的所有债权及相关权益。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一、2022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将对大连长者小镇公司(2021)辽0212执1410号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二、2022年9月29日《半岛晨报》一份。该报8版刊登了申请执行人《债权转让公告》,内容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辽0212执1410号一案中,债权人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对被执行人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自登报之日,被执行人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向***履行(2021)辽0212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执行人,之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申请人取得了(2021)辽0212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故申请人请求变更为(2021)辽0212执14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本院(2021)辽0212执141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