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6002号
原告:**,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26部队,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道拥军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再,该部队长。
第三人:广东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圃兴路89号E240、242、244、24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14262N。
法定代表人:洪梓锴。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26部队及第三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26部队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案涉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相关作战数据,经其审核为机密级,因此要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军事法院管辖。为此,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26部队提交了证明予以证明。该证明载明其为师级以上单位,根据《军队保密条例》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有相应的权限将“装甲射击预习场”战场设施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和数据定为机密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九条规定:“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第十条规定:“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第十二条规定:“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权限确定:(一)秘密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二)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26部队作为师级单位有权就涉案工程是否属于军事秘密以及何等密级作出认定。涉案工程为装甲射击预习场,关联该部队部署点位确切信息,中国人民解放军31626部队据此将此定为机密级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26部队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事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事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