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庆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宝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奕鑫、广东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3民初6340号 原告:广州市宝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楼自编C2-3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奕鑫,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广东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圃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洪梓锴。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广雅小学,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风西路8,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风西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宝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奕鑫、广东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广雅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宝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宝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2元,由原告广州市宝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