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庆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华盈酒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8民初8165号 原告:广东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圃兴路89号E240、242、244、246房。 法定代表人:洪梓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华盈酒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卫山居委会卫山北二路6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华盈酒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广东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2019年8月5日火灾造成被告的财产损失总共20万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明,原告(乙方)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甲方)签订《新塘镇新塘大道、穗莞深轻轨沿线及周边道路广告招牌清理整治行动项目服务采购合同书》,约定由乙方承包新塘镇新塘大道、穗莞深轻轨沿线及周边道路广告招牌清理整治行动项目,协助甲方对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穗莞深轻轨沿线及周边道路两侧的广告招牌进行摸查和依法查处,对无证楼顶广告、破损招牌、无主广告及流动招牌等违章广告进行拆除及清理;承包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于2019年8月5日9时许,原告在对被告室外广告招牌拆除过程中,被告房屋因受火灾影响导致受损;后经原告委托相关鉴定单位对被告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结论为该房屋的混凝土柱、混凝土梁及混凝土板等过火构件存在不同程度损伤。为此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被告发出告知函,称其在清理广告施工过程中因失火造成你方房屋受损,并请求共同协商赔偿事宜等;但至今无果。现原告以被告未能积极协商赔偿事宜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由,遂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被告房屋的受损总额。 被告广州市增城华盈酒店至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诉,应为当事人请求法院就其提出的特定法律主张和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其诉讼目的旨在保护自身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从本案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来看,是其施工过程中造成被告房屋受损而请求确认侵权赔偿金额;换言之,原告是作为侵权人,被告为被侵权人。而在被侵权人并未要求法院保护其所受到侵害的财产权益的情况下,原告作为侵权人提出确认被侵权人的损失金额的请求,不符合诉的目的。且原告的诉求也不符合确认之诉的条件,因确认之诉在于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而若原告认为确侵害了被告的权益而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通过第三方调解或其他非诉方式予以解决。综上,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财产损失金额的起诉,应予驳回。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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