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549号
申请人:沈阳三立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二台子村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TUXY97M。
法定代表人:王春霖,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珊珊,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5-1号4-4-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P4EKB73。
法定代表人:朱小雨。
申请人沈阳三立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6743.9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6743.9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1103.72元,由申请人沈阳三立筑路材料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即2023年1月10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旭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