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549号之一
原告:沈阳三立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二台子村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TUXY97M。
法定代表人:王春霖,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珊珊,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南路339-13号1-6-1。
被告:***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5-1号4-4-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P4EKB73。
法定代表人:朱小雨,职务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猛,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沈阳三立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三立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沈阳三立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旭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