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4973号
原告:重庆净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康宁路1号状元府第13幢2-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KRJX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众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4603947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净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净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净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