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994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日照东港鲲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26楼2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N9CKXQ。
法定代表人:唐冬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立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建伟
书 记 员 孟庆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994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日照东港鲲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26楼2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N9CKXQ。
法定代表人:唐冬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立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建伟
书 记 员 孟庆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