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5794号
原告:汤德才,男,195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绿庭怡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飞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邬桥镇耀光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德才诉被告**、上海绿庭怡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飞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因第三人上海飞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