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民终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庭怡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蕴北公路1755弄22号3层A309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飞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邬桥镇耀光村一组,现住所地不明。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菊花,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绿庭怡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飞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许菊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绿庭怡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绿庭怡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绿庭怡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96元,减半收取1948元,由上海绿庭怡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