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16020号
原告:汤德才,男,195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绿庭怡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汤德才与被告上海绿庭怡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德才撤回对被告上海绿庭怡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孙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