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建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日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7434号之二
原告:贵州建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F区第2栋1单元33层1号。
法定代表人:任小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日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5月9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建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日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贵州建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52元,减半收取6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黄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