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海龙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海龙智城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2094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夏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327458N。
法定代表人:许海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中海龙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6808231XF。
法定代表人:朱恩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创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海龙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启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中海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人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启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海龙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上海中海龙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陆 妍
书 记 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