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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海龙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3083号 原告:上海中海龙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28号11号楼D座207-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中海龙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上海中海龙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0月20日,就被告承某的“海南省五指山市牙胡村污水处理项目”设备采购事宜,原、被告签订《ZHL一体化智能污水处理器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采购污水处理设备并由原告安装,合同总金额203,000元,合同对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9年2月13日,原告完成安装并交付被告使用,2020年11月27日上述设备通过验收。原告完成合同义务后,被告未能按约付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20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的《ZHL一体化智能污水处理系统》供货及安装,系为海南省五指山市牙胡村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程所用,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地点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XX镇XX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属于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