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普联电子有限公司

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北普联电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1民初3891号
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5日,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河北普联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普联电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