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1969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生,住河南郑州市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黄店镇人民路路北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51A5J97。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有中牟县林场,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荟翠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224162115226。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有中牟县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3日通知原告***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