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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1969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生,住河南郑州市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黄店镇人民路路北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51A5J97。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有中牟县林场,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荟翠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224162115226。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有中牟县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3日通知原告***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