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1897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黄店镇人民路路北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瑾***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