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武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XX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静。
被告:陕西X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宝安。
被告:陕西建工XXXX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辉。
被告:西安XXX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南文景。
被告:咸阳XXXXX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乐育路社区新兴南路33号新兴商厦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
被告:张军川,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高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X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XXXXX设有限公司、西安XX劳务有限公司、咸阳XXXX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张军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时,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 晨
二0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