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秦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秦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武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XX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静。
被告:陕西X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宝安。
被告:陕西建工XXXX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辉。
被告:西安XXX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南文景。
被告:咸阳XXXXX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乐育路社区新兴南路33号新兴商厦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
被告:张军川,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高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X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XXXXX设有限公司、西安XX劳务有限公司、咸阳XXXX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张军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时,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  晨
 
 
                                二0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