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3155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0月16日生,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心君,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卓君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