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20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142640791K,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车正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7日生,住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282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6月22日、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2月2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中国银行62×××34的账户已被我院(2021)苏1282执恢939号案件冻结,现该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本案已发函另案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有位于靖江市××小区××01不动产(房产证号:**××20、01××22)、靖江市×××不动产(房产证号:**××21、01××23),该房屋由我院另案首封,执行案号为(2021)苏1282执恢939号,现正在该案件处置中,本案已发函另案参与分配。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应予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苏M×××**、苏M×××**汽车,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于2021年6月28日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1年12月17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在该地发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8月1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1年12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进程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无法在本案处置的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82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展 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丹
书 记 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