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方义钱、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152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生,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明华,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维,男,汉族,1989年9月28日生,住兴化市。 被告:方义钱,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兴泰公路东侧、疏港大道北侧富民市场6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142640791K。 法定代表人车正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兴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长安南路国土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730125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9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方义钱、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 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