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152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生,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明华,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维,男,汉族,1989年9月28日生,住兴化市。
被告:方义钱,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兴泰公路东侧、疏港大道北侧富民市场6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142640791K。
法定代表人车正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兴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长安南路国土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730125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9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方义钱、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 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