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24执4851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142640791K,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24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内容为:“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被告***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所致损失人民币11.77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0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19年12月6日,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3、2019年12月27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4、2020年2月12日,2020年5月13日再次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人行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5月28日,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406.19元。 6、2020年5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 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