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2589号
申请人:合肥华丰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郊区杏花镇尚店村铝厂西大门北边。
被执行人:安徽恒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桃源楼二栋107室。
被执行人:贺勇,男,1976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执行合肥华丰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恒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8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张文曦
审判员 余振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