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6民初744号
原告: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0671179P。
法定代表人:戴广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宪,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桃源楼二栋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6542339Q。
法定代表人:潘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志清,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恒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玉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