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16983号
原告:合肥华丰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郊区杏花镇尚店村铝厂西大门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33061186(1-1)。
法定代表人:卜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国,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怀亮,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桃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6542339Q。
法定代表人:潘红。
原告合肥华丰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恒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合肥华丰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华丰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华丰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郑升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