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恒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潘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11民初2644号
原告: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5191号。
法定代表人:***国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巧,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桃源楼二栋107室。
法定代表人:潘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潘红,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潘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晓翔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孙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