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06执保96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28日生效的(2019)皖0406民初744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安徽恒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恒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恒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0720元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恒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蔡家岗支行的账户34×××75-1存款623.2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