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执140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5191号。
法定代表人:倪国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恒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桃源楼二栋107室。
法定代表人:潘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恒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赵剑平
审判员 万兆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 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