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974号
原告:上海勤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齐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上海佳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卡界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林俊滨。
被告:上海宜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牧林。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7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向阳。
原告上海勤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卡界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宜中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勤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 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雪松
书 记 员 梅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