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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454号之一 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7幢104室-3(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32号52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74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