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124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嘉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32号52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嘉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