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124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嘉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32号52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嘉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