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1245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32号52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本院受理被告提起的反诉。2022年1月21日,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反诉诉讼费5,0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