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1245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32号52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本院受理被告提起的反诉。2022年1月21日,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反诉诉讼费5,0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