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8916号
原告:***,男,1960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县。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儿子),男,1984年10月22日生,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审:被告: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中。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星星路32号52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暂住上海市奉贤区贝港八区。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近,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自由贸易区源生路38弄6号3楼3-1、3-5、3-6**、五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中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