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6335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9日签订《松江区车墩SJC10022**23-01号地块(集体土地试点入市)租赁住房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管理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就派***江区车墩SJC10022**23-01号地块(集体土地试点入市)租赁住房新建工程项目进行内部承包管理,双方约定了承包管理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关于保证金、工程工期、质量、进度款支付等约定内容。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不能严格执行合同义务,原定2021年1月30日完成的工程内容,至今都没有完成,期间因为工程质量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凡此种种,被告不能按约履行内部承包合同并且严重影响到了原告工程项目进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起诉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松江区车墩SJC10022**23-01号地块(集体土地试点入市)租赁住房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管理协议书》。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要求解除《松江区车墩SJC10022**23-01号地块(集体土地试点入市)租赁住房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管理协议书》标的超过2亿,据此本案应当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中,尽管双方协议书约定金额较大,但原告仅就解除该协议书提出主张,据此该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