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广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龙锐祥运输有限公司与杭州广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2064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龙锐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澄大道1001号A8125。
法定代表人:胡贵杨,总经理。
被告:杭州广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钢北苑97-6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叶夏华。
原告无锡市龙锐祥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广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2019年12月6日原告无锡市龙锐祥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龙锐祥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市龙锐祥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凯锋
书记员虞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