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广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淄仲执字第41-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解成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广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安乐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淄博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广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0077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淄博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