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财保10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申请人:安康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XX区XX栋XX**XX号。
法定代表人:万学义。
申请人***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康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康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杰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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