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

深州市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2财保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州市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顺达大街东郎社区北临。

法定代表人:王红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闯,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州市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冀1182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州市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州市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齐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