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

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28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109991960B。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
被执行人: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顺达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0554771137。
法定代表人:常凤才。
本院在执行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与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8民初19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4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