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

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28执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109991960B。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
被执行人: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顺达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0554771137。
法定代表人:常凤才。
本院在执行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与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8民初19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0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9年07月0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申报财产令、廉政监督卡。
2、2019年07月02日本院在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管、车管。被执行人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我院轮候查封,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将被执行人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强
审判员 刘世春
审判员 徐海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