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0972号
原告: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庆刚,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金凤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荣。
原告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亚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