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8执4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阜城县恒发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城东大街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8243796-5。
法定代表人:杜迎,经理。
被执行人: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城,组织机构代码10999196-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城县恒发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已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在建设银行景县支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