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8执4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阜城县恒发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城东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杜迎,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执行人: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城县恒发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阜城县第二建筑公司已将执行款175605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1128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