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10969号
原告:**发,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
委托代理人:吴海芬,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明县城中镇福仁街榕峰商贸城7幢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MA5L12RAXX。
法定代表人:利政贤。
被告:广西中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109号1号门左侧二层附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NXCM263。
法定代表人:黄有安。
原告**发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中有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立案后,于2021年7月21日将缴纳诉讼费通知送达原告,限原告收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据此,依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发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忠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素秋
书 记 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