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沛北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沛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824执4682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4民初29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某某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222800元,案件受理费2312元、保全费168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份、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依据(2019)陕0824民初29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彭某某、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某某林
业局的工程款24万元。
3、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彭某某、陕西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彭某某、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某某县林业局的工程款24万元,于次日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案件款共计:226740元,剩余案件款向被执行人支付13260元,被执行人彭某某交纳执行费3242元。于2019年9月10日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某某、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将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824执468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9月18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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