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恒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鞍山***医学检验实验室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304民初550号
原告:辽宁恒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中所屯村后中所。
法定代表人:李洪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景彪,系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鞍山***医学检验实验室,住所地:北京市东玖大厦8层8-032房间。
法定代表人:曹永峰,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鞍山***医学检验实验室,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262号(北园8号楼北座5楼)。
原告辽宁恒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鞍山***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辽宁恒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景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鞍山***医学检验实验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恒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195万元;依法判令被告鞍山***医学检验实验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就施工地点为鞍山市高新区激光产业园8#楼的工程签订三份《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为15071857元。2017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医学检验实验室签订《担保协议》,约定被告***医学检验实验室对上述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提供保证担保。2016年9月2日签订的金额为10520833元的《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第6条第7项约定“甲方任何原因造成工程项目中途终止,甲方必须在7日内支付我公司已施工完所有工程项目款及所有外订全款,逾期未支付,则甲方需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每日20000元,”2016年9月2日签订的金额为3481096元的《工程施工合同》第6条第7项约定“甲方任何原因造成工程项目中途终止,甲方必须在7日内支付我公司已施工完所有工程项目工程款及所有外订全款,逾期未支付,则甲方需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每日10000元”。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后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应付相应工程款,致使工程多次施工终止,原告本着为被告考虑,从被告切实利益出发一直施工至工程结束,但被告在工程结束后三年之久仍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按双方约定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即应按每日三万元标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被告违约已达三年之久,原告暂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违约金1950000元,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1950000元,依法判令被告鞍山***医学检验实验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被告鞍山***医学检验实验室未到庭,亦未向我院递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就施工地点为鞍山市高新区激光产业园8#楼的工程签订三份《工程施工合同》,后因被告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本院。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8)辽0304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被告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原告三份工程的工程款4454349元。2016年9月2日,被告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两份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一份涉及高新区激光产业园8号楼5层实验室装修工程合同,该合同6-7项约定,日违约金20000元。另一份合同涉及4层顶办公区设计土建,该合同约定,日违约金10000元。两份工程均于2016年12月18日竣工,合同约定最后付款期为竣工后(2016年12月18日)一年质保期后,即2017年12月18日前应支付工程款项。被告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医学检验实验室对上述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提供工程施工合同三份、担保协议一份、民事判决书一份、执行裁定书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二被告未到庭未质证。以上证据经本院核查,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未到庭未举证。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过高,被告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其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供反驳原告主张违约金金额过高的证据的不利后果。庭审中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每日20000元标准计算,即从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共计737天,约1470余万元,已经远超原告主张的1950000元,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鞍山***医学检验实验室应以保证人的身份对此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辽宁恒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950000元。
二、被告鞍山***医学检验实验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鞍山***医学检验实验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迟晓娜
人民陪审员  孟 英
人民陪审员  赵秀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邸诗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