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恒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3民监3号
原告:辽宁恒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中所屯村后中村。
法定代表人:李洪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黄旭,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县。
原告辽宁恒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辽0303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因判决生效后,原告提供了新的证据,足以影响原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院 长 于德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畅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