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恒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鞍山雅仕杰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304民初2751号
申请人:辽宁恒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中所屯村后中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3号1幢2层B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鞍山雅仕杰医学检验实验室,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号(北园*号楼*座*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辽宁恒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鞍山雅仕杰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鞍山雅仕杰医学检验实验室位价值445435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恒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鞍山雅仕杰医学检验实验室名下的价值445435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玲
书记员*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