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固原华泰园艺有限公司与固原市海贝尔幼儿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402执恢183号
申请执行人固原华泰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
被执行人固原市海贝尔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毕某。
固原华泰园艺有限公司与固原市海贝尔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固原市海贝尔幼儿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了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7月24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922477元,诉讼费6098元,执行费11625元,以上标的已执行568000元,未执行标的3605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剩余的360575元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2月3日前偿还100000元,其余部分于2019年3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双方当事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原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岩